在數位時代,營業秘密已成為企業最核心的競爭資產。美國聯邦政府於 1996 年通過《Economic Espionage Act》,首次將竊取營業秘密提升為聯邦刑事犯罪,以重典嚇阻日益猖獗的商業間諜行為。
§1831 vs §1832:兩大核心條款
EEA 的骨幹由兩條罪名構成。§1831(經濟間諜罪)針對以外國政府、機構或代理人為受益者的竊密行為,刑責最重:個人可處最高 15 年有期徒刑,罰金達 500 萬美元;企業罰金則上限 1,000 萬美元或不法所得三倍。§1832(商業秘密竊取罪)規範一般商業競爭情境下的竊密,個人最高 10 年有期徒刑,企業罰金上限 500 萬美元。兩條條款均賦予聯邦檢察官直接起訴權,並可聲請法院查扣、沒收犯罪所得與相關工具,無需依賴民事訴訟程序。
法律構成要件與保護範圍
EEA 對「營業秘密」採廣義定義:凡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,且資訊本身具有獨立經濟價值者,均受保護,涵蓋公式、程式、設計、製程、技術或財務資訊。檢察官須證明被告知悉其行為將損害秘密所有人,且以竊取、詐欺、未授權複製或接收等方式取得資訊。2016 年《Defend Trade Secrets Act(DTSA)》補充民事救濟管道,但 EEA 的刑事嚇阻力仍為核心威懾工具,尤其對涉及國家級行為者的案件效果顯著。
💡 重點整理
- §1831 專攻外國勢力受益之間諜行為,刑責最高 15 年,為最重條款。
- §1832 規範商業競爭竊密,最高 10 年,適用範圍更廣。
- 聯邦政府擁有主動起訴權,可跨州乃至跨境追訴,不依賴受害企業提告。
- 企業須落實合理保密措施(NDA、存取控制、加密),才能確保秘密受 EEA 保護。
EEA 以刑事重典確立營業秘密保護的聯邦底線。企業應主動建立保密體系,確保核心資產在法律框架內獲得最完整的保障。
📚 參考文獻
- U.S. Department of Justice — Economic Espionage Act Overview:https://www.justice.gov/nsd/economic-espionage
- 18 U.S.C. §§ 1831–1839 全文(Cornell Law School LII):https://www.law.cornell.edu/uscode/text/18/1831
- FBI — Protecting America's Trade Secrets:https://www.fbi.gov/investigate/counterintelligence/trade-secret-theft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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